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摘要: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对《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意见的函。初步列明了一批在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
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对《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意见的函。初步列明了一批在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共36项,其中,禁止准入类6项,限制准入类30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10月20日至11月4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清单》禁止准入的“金融业”分类中,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和第10条,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清单》限制准入的“金融业”分类中,则提到“任何机构或个人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应当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这一条依据的是前不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该条主要依据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清单》同时提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网络支付。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需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关键词标签:
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