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恒昌惠诚!

恒昌惠诚,恒以致远昌盛中华
首 页
发展历程
合作伙伴
恒昌利通 恒昌众鼎
行业资讯
关于惠诚
公司介绍 企业文化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法律相关 > 正文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消费额度是怎么规定的,有上限吗?

发布时间:2015-08-03 16:53:47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个人综合类支付账户和个人消费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分别应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