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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应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4-04-09 20:0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