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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如果要变更,需要申请吗?

发布时间:2014-04-10 19: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1 号》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