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恒昌惠诚!

恒昌惠诚,恒以致远昌盛中华
首 页
发展历程
合作伙伴
恒昌利通 恒昌众鼎
行业资讯
关于惠诚
公司介绍 企业文化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法律相关 > 正文

作为征信机构,还用向相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开展的征信业务吗?

发布时间:2014-05-26 20:11:44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