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征信机构备案材料中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更,用去机构办理吗?
发布时间:2014-06-10 18:19:26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