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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要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还用通过知股东大会决议吗?

发布时间:2014-07-02 18:3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