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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法律相关

如果我认为征信机构采集我的某些信息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可以起诉吗?

答:《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谁监管管理?

答:《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我借别人几万块钱,别人把债权转让了,没有通知我,这对我发生效力吗?

答:《合同法》第80条中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合同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吗?

答:《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侵害了其权益,可以投诉吗?去哪里投诉?

答:《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如果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有误,可以提出异议吗?

答:《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认定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提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查看更多]

我作为中间人,促成了两位朋友的借款,委托我的朋友该给我支付报酬吗?

答:《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的第426条中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哪些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答:《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作为征信机构,还用对内部工作人员查询信息制定权限吗?

答:《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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