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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制度提出

作者:恒昌小编

时间:2016-02-15 10:59:51

浏览量:426

来源:恒昌官网

摘要:2015年12月28日,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在行业监管办法的监督下,行业发展趋于正规化和健康化。

       2015年12月28日,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在行业监管办法的监督下,行业发展趋于正规化和健康化。不过,虽然征求意见稿已发布,但关于P2P网贷借贷行业细节的管理仍是行业人士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2月初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金融论坛·互联网金融分论坛上,参会专家提出建议,建议互联网金融产品名称应与其投资属性和法律关系相一致,建立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制度和网络借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等。


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制度提出


  会议中,与会专家表示,随着行业规模扩大逐渐累积的信用风险,从业机构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监管办法,坚守风险底线。对于P2P网络借贷风险如何防范,论坛与会人员达成五点共识。


  首先,明确要求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名称应与其投资属性和法律关系相一致,不能笼统使用“投资产品”、“理财产品”等产品名称,误导和迷惑普通投资者;


  二是建立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注册登记制度,形成全国统一、简明、标准化、便于查询和追溯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代码;


  三是建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议设立基本投资门槛(比如,个人金融资产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对P2P网络借贷的投资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金融资产的30%);


  四是探索建立P2P网络借贷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提高P2P网络借贷产品流动性,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


  五是加强投资者教育,明确“谁投资,谁买单”的风险自担原则,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


  业内人士分析,明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名称及投资属性、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有利于行业乱象的治理。但设立投资门槛的可行性似乎并不容易实现,同时在网络借贷一级市场尚未得到很好的监管和治理的情况下,二级市场交易机制推出的时机应该不可能很早。而打破刚兑一直是被寄望于互联网金融身上的,因为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机构所涉资产量级非常大,同时在利率市场化进程还未完全完成,银行破产尚未有先例的情况下,打破刚兑的可能性不大。民间金融则可率先试行,只是在允许民间机构打破刚兑之前还应该对民间机构的合规必须要做到位,否则一些不法机构或将借着不兑付的幌子让投资人吃上哑巴亏。


  以上意见的提出,旨在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秩序,促进网络借款行业发展。业内人士表示,未来随着管理办法的正式发布,监管部门及行业人士将更加注重行业细分领域的管理,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良好的监管基础,指导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