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公司“集资”

较为特殊的借贷模式则不时使P2P处于风口浪尖。
先是历时三个月,重庆金融办与央行、银监会等驻渝机构重庆市五家网贷公司发起的整肃活动收官,其中一家已予注销,其余四家被要求逐笔清退现有债权债务共计4.86亿。这些公司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向公众销售,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或法人个人账户。
7月初,央行各分支机构向当地的P2P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对该行业首次摸底。
某网贷公司负责人分析,目前所有的信息都来自媒体报道,并未看到监管部门对此事件的官方文件。
“我们估计几家P2P公司被整肃是由于把借款人的资金‘归集’到了公司或个人账户上。这又是一个线下P2P模式绕不开的死结。”该人士认为。
因为P2P的意思就是个人对个人。如果100个出资人把钱分别借给100个人,那么最多的借贷关系就是1万个。要让P2P公司把这1万个借贷关系都一一捋清,形成对应关系,这在技术上具有相当的难度。而且当借、贷方有成千上万时,加上不同贷款期限、不同贷款金额、不同出资期限、不同出资金额,借贷关系就是天文数字。
为了简化难度,绝大多数P2P公司都采取了转债权的资金归集办法:先以单个账户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把借贷关系打包整合,而出借人的资金被归总到这个账户上,总的借贷关系包被分拆成若干笔,以债权形式转给不同的出借人,而出借人的资金可以用来发放下一轮的贷款。由此可见,这种模式实际上以转债权的方式完成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而表现出来的“集资”方式对于网贷公司来说,不失为一种降低运营成本、方便管理的途径。
“但这就有非法集资之嫌。就是说,如果不解决资金进入单个账户进行转债权操作的问题,‘非法集资’的罪名几乎可以加在任何一个线下通过转债权开展业务的P2P机构头上。”某网贷公司负责人指出。
据了解,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由刑法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一百九十二条(集资金融诈骗)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曾出台过专门的法律解释,明确界定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行为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业内人士认为,为了不触碰法律底线,P2P公司必须摒弃转债权的方式,出借人的资金不应通过中间账户改变属性,应该通过技术手段来做到出借方资金与借款人资金的一一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