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刻不容缓
就从本质而言,P2P在我国的异化,很大程度上是对我国扭曲的金融体制的一种市场化诉求,但是这种诉求在大的制度性体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虽然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实质性的意义还是相对有限,一方面是因为这种模式的更多还是我国金融信贷化以及全民高利贷的一种互联网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资金整体流动性泛滥的情况下,P2P的资金成本一直居高不下,P2P的吸储成本都基本接近甚至超过民间借贷的成本,最终也是助推了我国的“货币空转”的现象。
而且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现在的P2P最大的风险不是集中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跑路事件上,而是集中在P2P规模日益上行的同时,P2P的坏账却一直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从目前能看到的数字上来,在一千亿左右的P2P余额之中,在能被看到的坏账率数字却维持在1%以下,甚至很多P2P宣布零违约率,我们说,一个不违约的市场其实是非常可怕的。因为这个现象的背后就必然是大量风险的堆积然后容易集中的大规模释放,会极大的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
因此放任P2P当前的状态,一方面是对于真正的金融创新进行了遏制,很多人以P2P是金融创新为由,认为对待P2P要尽量宽容对待,我恰恰不认为是如此,目前的P2P状态,其实是扼杀了真正的P2P模式的产生,谢平教授的互联网金融的设想,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压根无法开展,因为在普遍给予本金担保的情况下,是没有人会去本金不担保的P2P平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非常严重。
那么如何进行监管?现在实在是一个难题。
从当前的P2P的整体情况来看,核心资本管理可能会非常有意义。其实可以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实施。对P2P所能操作业务规模跟核心资本进行挂钩,不宜超过4倍。
其次,对P2P的债权的分拆标准进行设定,个人感觉严格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会比较合适,避免债权过于分散,同时还要限制债权的转让次数,避免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的出现。
最后,严格监控虚假债权的情况,虚假债权的本质已经到了集资诈骗的成分,而且虚假债权是构建资金池的核心,这个部分的业务是堆积金融风险的核心点。
而对于平台模式的P2P,在确保资金和平台隔离以及无相关关联债权的存在的情况下,个人感觉不但适当宽松,还要进行政策扶持,支持和鼓励创新技术的运用,但是要严格的排斥担保行为的存在。
对于一些平台的模式,监管则可以考虑适用证监会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办法,确保网络销售和实体销售的监管一致性,而事实个人感觉网络销售的监管要严于网下。
另外这种模式的核心还是要放在相应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上的监管,例如现在不少P2P平台开始发售私募股权的产品,以及一些私募机构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发行其实是要严格遵守特定公众群体,网络化销售必然是突破了这个界限,而且这些产品的发行主体的发行资格可能都是存在严重的监管问题。